美国投资移民概述

美国投资移民持续升温

去年人数翻番 中国富人偏爱美国绿卡
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美国留学潮长盛不衰,2009年中国再现通过投资申请美国绿卡的移 民热。据中国官方媒体公布的数字,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签证的中国富人的人数在2009年比同期 几乎翻了一番,有关方面分析,这预示着2010年美国投资移民将呈现持续升温的态势。

首批投资返还 投资移民热浪滚滚

费城美国投资移民计划于2004年初登陆中国,该项目以成功率高、批准时间快(2个月以 内)、没有任何学历、语言及商业背景的要求等诸多优势获得移民申请人的青睐,短短几年间 吸引了数百名投资人通过该方案申办绿卡。据有关方面透露,截至2009年底,第一批费城美国 投资移民计划申请人的50万美元投资额已获成功返还。这无疑为那些还在犹豫观望中的投资者 打了一剂强心针,也预示着2010年美国投资移民将呈持续升温态势。

据移民专家介绍,投资移民项目(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相当宽松,主要条件就是证明 其投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现在很多项目传承了费城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的严谨运作模式,申 请人的投资资金不是投资在某个实际商业上,而是借贷给国际知名大企业或地方政府等,而且 可以取得超额的抵押(通常在2~9倍)及与之关联的大企业的还款保证。随着“EB-5经济特区 项目延长3年”这一政策尘埃落定,从政策上消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 项目面向中国,中国申请者会有更多选择。

专家举例,费城所属的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就适时推出了宾州经济特区投资移民项目,移民申请 人按美国政府的要求投资50万美元到宾州商务部筛选的精良投资项目中,投资期限为5年,该 项目的投资将间接创造出10个就业机会,就能获发为期2年的“绿卡”,而移民申请人并不需要亲 自参与管理,更不用支付高昂的美国人工工资。申请人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美国移民局就会核 准移民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若2年届满前90天,申请人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则可自动换领无条 件永久性“绿卡”。在这一计划下,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者而言,不再需要亲 自去美国创办企业,不用坐移民监,可谓优势尽显。也难怪有这么多投资者对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兴趣颇浓。

价格不菲 中国富人“不差钱”

不过,并非每个中国人都负担得起到美国投资移民的昂贵费用。据悉,在中国,只有个人资产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才承担得起投资移民美国所需的费用。

据美国媒体报道,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透露,2009年到美国投资移民的EB-5类签证的 中国申报人数已经翻了一番,从去年的500人上升到今年超过1000人。 据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的官员介绍,中国富人申请美国EB-5签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下一 代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以及获得更多商机。

媒体援引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宿景祥的话说,如今大陆的媒体上经常 能看到各种移民中介的广告,这说明中国社会有这样的需求。这些人,有的是为了孩子的教 育,有的是为了去高福利国家养老。

美国国会每年拨出一万个名额,给那些投资美国的外籍人士绿卡。不过,美国国土安全部 2009年3月18号公布的一份文件表明,美国国会给投资美国留下1万个移民配额,但从1994年 到2004年的10年中,10万个投资移民名额,美国移民局只签发了6024份,平均每年大约 500份。

如果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公布的2009年度有1000多名中国人申请到美国投资移民的 数字属实,那么,来自中国的投资移民申请者,将超过其他国家每年平均人数的总和。 这正如 2009年大陆央视春节晚会上诞生的一句流行语所形容的——中国人“不差钱”。中国人移民美国 的速度正悄悄加快。美国国土安全部发布的《2008年移民数据年报》显示,2008年共有4万来 自中国大陆的移民加入美国籍。

美国EB-5投资移民

EB-5是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的“投资移民项目法案”, 目的是为吸引外国投 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创造新的工作就业机会,其移民类别被称为EB-5,即美国移民 法里职业类移民当中的第五类优先移民。为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1993年, EB-5投资移民法规中又特别增设了 “地区中心试行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指定的区域(也就是指定的低 就业地区,英语原文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从而放宽了投资移民的申请 条件。2002年美国前总统布什又批准美国地区中心投资移民法案,此法案一再延 期到2012年10月30日。美国地区中心投资移民法案指的是在美国政府划定的一些 “地区中心”投资,投资门槛降到了50万美元,而且原法案要求的开办实业的主动性 投资也降到了将资金委托区域中心投资公司的被动型投资。

EB-5 是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EB-5是英语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缩写,中文意思是“第五类优先就业型移民”。 “投资移民”没有一个固定的非常详细的标准,只要是通过给目标国注资而拿到永久居留权的都简称投资移民,是区别于技术移民、亲属移民的一种说法而已。从EB-5的英语原文中我们可以体会得到:美国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 这一点在EB-5申请条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创立一个营利商业性企业,所谓新的商业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A.创立一个全新企业

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如法人公司、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人等;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仍有可能作为EB-5类要求的“新企业”,条件是自创办之日起,该企业:(1)已经扩大,净值或员工人数已增加了40%,或(2):已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或重组。 项目优势:基金将由专业的团队头像低风险,高回报项目;投资者无须关注基金投资,专业的管理人员将会及时与您反馈基金投资情况.

B.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困难企业”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必须在过去12到24个月内净值亏损已达到20%的企业,而且现有员工数量必须维持不低于投资前的数量至少两年。

C.扩充已存在企业

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 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

2.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

在特定的地区中心投资额为50 万美元。区域中心:这些特定地区是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即达到全美平均失业率1.5 倍的地区或人口2万以下的乡村;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3.为不少于 10 个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能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而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理论上,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另外,有些特殊行业的项目是有具体的雇佣标准的,比如说美国RIMS-II雇佣评价标准规定肉食品加工及包装业项目只要雇佣够3个人就可达解除绿卡条件的标准;饲养牛羊猪等牲畜业项目只要雇佣够四个人即可达标。因此,选择此类型项目更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绿卡条件的解除。

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35 小时以上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两年中净资产减值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另外在“地区中心”投资的投资者,此条件可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EB-5的投资风险


在选择投资项目之前,必须首先对投资政策本身的特点有足够理解,为此,很有必要了解以下几点:

1、50万美元的投资要雇佣10个劳动力到底是什么概念?及为什么“地区中心投资移民项目”会越来越热? 2006年美国人均收入为36276美元,即使按该年全美平均雇佣工资成本计算,加上必须为员工购买的保险福利等,每提供一个美国就业机会,投资者每年就要付出近5万美元的人工雇佣成本。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经营费用,以及缴税等开销。50万美元差不多也只够支出10个人的工资和福利,因此企业若保持收支平衡,就必须保证每年有50万投资额度的100%-150%的进账。这对于一个新生企业,甚至正筹建的企业来说,要达到这样的经营目标是很困难的!事实也从分证明了这一点。中新网2005年4月6日电 据美国星岛日报报道,美国国会总审计署(GAO)在其传阅的文件中说,每年美国都给投资移民留下1万个移民配额,去年只用掉126个。在过去10多年中的10万个投资移民名额中,只签发了6024份。

加州莫戴斯托的移民律师奥特曼对此评价说:“该体系如此困难,以致于很少有人能够符合条件。需要克服一些障碍,而那些障碍却是不可逾越的。” 美国国会总审计署指出:“许多潜在移民可能有其它取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的途径,那些方法也许使他们更容易合乎资格、费用更低、把握更大。” 正因为自己创业所承受的就业成本太高,另外,很多投资移民申请人也无意去管理一家美国公司,所以EB-5投资移民项目自1991年实行以来一直乏人问津,每年的名额都有大量的剩余,直到2002年美国前总统布什批准了地区中心投资移民法案,不仅投资门槛降到了50万美元,而且将开办实业的主动性投资降到了将资金委托区域中心投资公司的被动型投资。EB-5投资移民项目美国投资移民市场才活跃起来,近年来,几乎所有想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人都选择了美国投资移民的“地区中心”项目,“地区中心”项目在大多数投资移民眼里俨然是美国投资移民的同义词。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做美国投资移民业务而不引进“地区中心投资移民项目”是很难争取到客户的,因为客户都知道移民能否最终成功,就取决与能否选择一个稳妥的投资项目,因此谁能引进好的投资移民项目,想通过投资方式移民美国的人, 就会选择谁办理移民!这就是为什么某些移民公司非常热衷引进项目,并不惜血本大肆宣传推介的根本原因。而那些手里没有投资移民项目的移民公司,不过是为个别引进项目的移民公司充当摇旗呐喊的角色,不管如何声嘶力竭,在美国的投资移民市场上也不会占有一席之地,更难以从中获利。由于目前引进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的公司还很少,也就是说客户选择移民公司的余地非常少,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投资移民市场蕴含着极大的商机。这一点,作为移民市场的从业人员是绝对不能忽视的!

2、 “地区中心”绝非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鼓吹的所谓的“经济特区”。 而通常都在不发达地区,各方面条件相对落后,其实就是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英语原文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中文的意思应该是“目标就业区”,即达到全美平均失业率1.5 倍的地区或人口2万以下的农村;这些地区通常并不比邻近地区享有任何优惠的政策。EB-5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这也就是“投资移民地区中心项目”的来源。美国政府对什么机构或组织有资格设立投资移民地区中心没有特别的限制。凡是对设立投资移民地区中心感兴趣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但是美国政府对申请案的审查非常严格。据美国移民局官方统计,截至2009年10月底,共计在美国移民局注册并获得审批的州达到29个,区域中心高达73个,且这一数据还在不断增加。

3、不要盲目迷信移民局认可的EB-5项目。现在美国很多地方都有EB-5的项目,不少都是移民局自己认可的。但是,移民局认可是一回事,投资移民能不能最终取得永久绿卡完全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说美国移民局即使明知道自己所认可的项目不可能达到移民的要求,他也完全可以批准和认可。美国移民局所谓的批准和认可,仅仅是同意你往里面投钱,至于项目是否能满足移民条件, 5年后能不能收回投资,根本就不在移民局考虑之列。

4、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所推广的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并不受美国法律的保护。目前所知,除费城的部分投资项目以外,目前尚无其他投资人成功转为I-829申请。

5、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决不要相信项目方关于保障你投资安全的任何承诺。因为任何对投资的所谓承诺保证都是违反美国法律的。 所以,企业对投资人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获利的,都不算为投资!美国《投资移民法》实际上不允许项目方对投资移民做任何投资风险的财产担保,政府也决不会对任何投资做担保。

6、必须明确一点,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关系并不是投资。因为资本包括债券、票据和贷款,而投资指提供而不是出借资本,投资者和项目方的关系是项目合伙人的关系,需要风险共担;而债券和借款关系使投资人成了所投资企业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人。所以,决不要听信那些所谓的专家以购买债券或借贷做为投资方式的建议,这些所谓的专家不是出与对法律的无知,就是源于别有用心的无耻欺骗。

7、美国投资移民能否最终成功的关键,取决与你所选择的投资项目。EB-5移民类别有两大风险,除了要看两年以后是否能获得永久居留身份,还要看投资的钱五年后能否收回。因此,选择合适的项目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在选择移民项目时,除了必须考虑项目是否能满足投资移民的条件,还应当充分考虑项目长期的发展潜力、收益率和各方面的实际优势,而亲自去比较和分析不同项目的优劣,比任何所谓的保证,及任何所谓专家的推荐都更可靠!

那么规避投资风险,应秉承哪些基本原则和技巧呢?

第一、看推介方的项目是否有政府直接投资。不少项目方在推出一个投资项目时都会打出“有政府背景”的招牌,但是,所有投资移民项目都是得到政府批准和支持的,不过美国政府不会为任何一个项目提供担保。所有项目都是由项目运作公司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所以,是否“有政府背景”毫无意义,关键要看“是否有政府直接投入”,比如政府是否提供了低息贷款、免息发展基金或是直接投资。政府直接投入的项目有三个优势: 1、政府肯直接投资,说明项目很重要,倒闭的可能小;2、政府一般只会投资给经营能力强、信誉度好的公司来运作项目,因此降低了经营风险;3、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会在某种程度上予以监管,从而降低经营方5年后故意制作资金漏洞而逃避返还投资的风险。

第二、看项目是否已经开始运营。投资移民是需要满足雇佣要求的。至今的很多项目除了政府的批准文件外,没有项目实施方案,没有前期投入,项目单位本身并不出钱,投资金额100%来自投资移民,完全可以用中文里的“空手套白狼”来形容。如果前期的投资者钱先投进去,后面没有人跟进,项目是无法按时开工的。这样的项目不但无法实施绿卡转正,更无法偿还本金。

第三、看其他融资方的反应。投资移民项目除了公司自己出资、政府出资和移民申请人投资以外,一般还有部分银行融资。如果项目能经得起银行审核,获得申请贷款的资格,也能间接证明项目的低风险。

第四、选择实力雄厚及规模较大的项目公司,要看它以往的经营业绩和信誉度等,你不能指望一个根本没有经济实力,甚至负债累累的公司去保住你的投资,更别提为你去赚钱。

第五、要看项目本身是否有稳健的收益率,是否有潜力和发展全图。 比如以出售不动产最终获利的投资项目,要求投资商进行某种形式的买卖来退出合伙企业制的股份。当这个项目经营业绩不佳时,如何转让股份,会有什么样的人来购买。

第六、一定要审查项目计划是否成熟,看它的利润点在哪里,是否有能力获取足够的收益。该项目至少能有能力获取足够的收入以保持收支平衡。绝不要选择只有支出,而很少或没有进账的公益性项目。否则,2年后你既达不到完成移民的雇佣条件,5年后也拿不回你的投资,因为你的投资都被拿去盖楼或者发工资了,还不一定够。2008年费城会议中心扩建项目,147名投资者的投资集体被拒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说明。该中心董事会对于拒绝接受这些投资的解释是,为避免触及现有的移民政策。也就是说,这个项目根本不可能达到投资移民的标准。只要稍微想一下就会明白,如果接受这147名投资者的投资,就意味着要直接或间接创造1470个就业机会,一个扩建的政府大楼怎么可能做到?一个政府扩建的会议中心靠什么赚钱?分明是一个只有开销没有进账的项目,难道5年后把政府的会议中心大楼卖掉还你的投资款?147名投资者的投资被拒,绝不是舆论所认为的不幸;恰恰相反,而是某些有良知的美国人使投资者幸免遇难。该中心如果接受投资,147名投资者只可能有一个下场,那就是2年以后既拿不到绿卡;5年以后也收不回投资。可笑的是,147名中国投资者,由于别人的良知而幸免遇难却因而愤愤不平! 真是人家不坑你,你心里还很难受!

第七、看项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属于EB-5地区中心项目。如果选定的地区是农村或高失业率目标地区,则应首先获得有关政府文件或证明。

其它因素还有诸如要看还款顺序、看基金公司是否为所投项目买保险,保险项目中是不是有涵盖了不可抗力的特别保险,等等。

EB-5的优点

1、对申请人本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很宽松,投资人无须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为本人合法所得。
2、无移民监的困扰,投资人在持有有条件绿卡期间,和获得正式绿卡后,不但可自由进出美国,无移民监的困扰,也有在美国工作的自由。如果投资人在原居住国因事业须照顾,也无须放弃自己本国的生意,即投资者可选择不长期居住美国而不影响其移民身份,但投资人必须至少参与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如果投资人一定要留在国外超过一年以上,可向移民局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
3、“全家移民”也是其一大特色,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移民,家人均可在美国生活,工作或入学。
4、申请核准时间短: 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为推动这项方案,特别加速该项申请案件的进行,一般来说,从委任移民律师提出 I-526 申请到美移民局核准,再到申请人等待美国使领馆面谈通知,直至投资申请人入境美国也只需要数月的时间。

EB-5申请步骤及所需提交材料


步骤一
申请人先须填写 I-526 表格(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并准备好各项证明文件,向投资企业所属的移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证明文件包括:

  • 已经建立了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 已经缴足了必须的投资额
  • 投资资本的来源和合法性
  • 已经创造的或计划中的就业机会
  • 证明投资者正在积极的参与企业的经营
  • 其它辅助材料


步骤二

在 I-526 表格被批准后,如果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孩子在美国的,可以递交 I-485 表格(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申请调整身份。

如果在美国之外的,可以向美国驻外大使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可得到临时绿卡。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数月,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如果合格,可于六至九个月内获发移民签证。


步骤三

在临时绿卡两年到期日之前的 90 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 I-829 表格 (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Conditions) ,检验各项投资到位的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临时绿卡限制条件的申请。只要此时投资人的投资真实存在并符合规定,就将获美国移民局的批准。成为正式永久居民,五年之后可进一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EB-1A: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


这一职业移民种类是由颁布于1990年的“美国移民法”增设的。它虽属劳工类,但申请 者在向移民局申请时,无须像其他劳工类那样需事先申请劳工许可或雇主证明。这是一种 直接通向美国绿卡的途径,因此广受合格者的青睐。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这一职业移民的大门是向那些在(1)科学,(2)艺术, (3)教育,(4)商业,(5)体育 等五个领域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敞开的。这些人或 者得到过国内国际的大奖,或者其成就得到了业内的广泛认可,并且这种殊荣只有少数人 可以获得。如“诺贝尔奖”或类似的奖状。然而,自从该法颁布后,只有极少数人符合这一 十分严格的要求。于是乎,美国移民局又制定了十项要求较低的变通标准,并且规定申请 者在十项标准中只要符合三项即可(原文说“至少三项)。该法更通融规定:如果你认为十 项标准并不适用于你,你还可以提交其他可供比较的证据,证明你是“杰出”的。

第一优先特殊人才的十项标准是: (1) 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内获得过国家级或国际知名的奖项;
(2)申请人是本专业领域著名组织、机构或协会的成员。这种会员资格只授予取得杰出成就 的专业人员;
(3)有专业报刊、重要商业刊物或主流媒体对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所取得的成就的报道;
(4)申请人曾多次在本专业领域活动或竞赛中担任裁判或评委,或担任重要学术期刊的审稿 人等;
(5)申请人在本领域(例如科学、艺术、商业、体育等)曾做出重大贡献;
(6)申请人在专业学术期刊或其它主流媒体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7)申请人曾多次举办或参与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演奏会或成果展示会等;
(8)申请人在享有声誉的组织、机构、协会或实验室中担当重要或领导职位, 或发挥重大作 用;
(9)申请人领取比其他同行更高的薪水或报酬;
(10)申请人在艺术表演中获得商业成功(例如:高票房记录,录像带或影碟的高销售记录 等)。

申请程序:

  • 本公司的美国律师对申请人的初始材料进行免费评估;
  • 律师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140的申请;
  • I-140 获准后,本公司帮助申请人向广州美领馆递交劳工类移民签证申请和签证前面谈准备。

劳工类移民签证步骤:


第一步:在美国递交I-140申请表;

第二步:被批准的I-140会寄往美国签证中心(NVC),然后再寄往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注:NVC收到申请费用后,会给你邮寄一份移民说明邮包(含Form DS-230)。申请人应 根据说明填写表格并连同所要求的材料寄回NVC。越快递交表格及相关材料,你的申请越 快获得处理。

第三步:在广州领事馆收到你的移民档案,并且你档案排期到后,领事馆会按顺序安排面 谈。

第四步:领事馆确定面谈日期后,会给申请人邮寄约见邮包(俗称4号邮包)说明准备面谈 资料。申请人需要在面谈前,前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